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
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文 件
公 安 部
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
国经贸经[1998]407号
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经贸委(经委、计经委)计委、公安厅(局)、环境保护局、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:
为了鼓励技术进步、节约资源、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,现决定将〈〈汽车报废标准〉〉(1997年修订)中轻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的行驶里程、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:
一、累计行驶40万公里;
二、使用10年;
三、达到使用年限,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,允许办理最
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。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,按国经贸经[1997]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.8吨、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。
请遵照行。
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
公 安 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
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
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经贸委(经委、计经委)计委、公安厅(局)、环境保护局、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:
为了鼓励技术进步、节约资源、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,现决定将〈〈汽车报废标准〉〉(1997年修订)中轻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的行驶里程、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:
一、累计行驶40万公里;
二、使用10年;
三、达到使用年限,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,允许办理最
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。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,按国经贸经[1997]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.8吨、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。
请遵照行。
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
公 安 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
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