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件
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
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
南 省 公 安 厅
云南省环境保护局
云经贸交通[2002]352号
关于贯彻执行《摩托车报废标准
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各地、州、市经贸委(经委)、计委、公安局(处)、环保局:
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鼓励技术进
步,节约能源,保护环境,现将《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》
(国家经贸委、国家计委、公安部、环保总局令第33号),
及我省的贯彻意见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一、暂行规定第三条第(二)款使用年限,我省统一规
定为:轻便两轮摩托车、轻便三轮摩托车、两轮摩托车和边
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期10年;正三轮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为9
年。
二、暂行规定第四条,我省作如下补充:达到报废年限
或者累计行驶里程达到报废标准、需继续使用的,延长年限
最长不超过3年。对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,增加检验次数,
实行一年检验两次,即:每半年检验一次。
三、其他条款严格按《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》执行。
附件:《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》
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